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壹、 一般會員告知暨同意書:

針對博格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經營之應用程式「嚦咕麻將」。 本公司將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向您蒐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並同意本公司為您個人資料之利用:

一、名詞解釋:

(一)個人資料:指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三)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四)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五)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二、蒐集之目的(依據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填載如下,代號及項目名稱嗣後如經法務部公告變更,亦隨同變更之):

(一)C○○一 辨識個人者;

(二)C○○二 辨識財務者;

(三)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四)C○一一 個人描述;

(五)C○三一 住家及設施;

(六)C○三五 休閒活動及興趣;

(七)C一三二 未分類之資料。

三、(依據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填載如下,代號及項目名稱嗣後如經法務部公告變更,亦隨同變更之):

(一)○三六 存款與匯款;

(二)○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三)○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四)○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五)○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

(六)一二○ 稅務行政;

(七)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八)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

(九)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十)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十一)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十二)一八二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使用您個人資料期間自您成為本公司網站內與其所附屬網站的會員日起, 至您提出申請終止會員服務或因違反會員服務條款被終止服務日為止。

(二)地區:

本公司所在地,及本公司所有有關的網站與其所附屬網站。

(三)對象:

本公司。但基於履行契約目的情形下,將用作本公司進行會員驗證、數據統計及分析、獎項兌換、 廣告行銷、會員服務訊息、特別活動、新服務、新產品之通知等用途,以履行與您的契約義務。

(四)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 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五、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您應為適當之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四)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七)前條權利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文件。本公司得向您請求提出可資確認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果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任書,並且提供本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如果您不符合本公司申請程序或法令另有規定時,權利之申請將會受到限制。

(八)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和您的聯繫、完成交易、提供服務、身分驗證或處理消費、交易或客訴等等問題, 致可能影響您權益或無法進行本公司之服務。

貳、歐盟地區會員告知暨同意書

歐盟地區會員告知暨同意書(下稱「本同意書」)根據「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所訂定, 適用於歐盟地區使用本公司產品之自然人。本同意書未有規定者,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及「一般會員告知暨同意書」(下稱「一般同意書」)辦理。

本公司為了提供會員服務而徵求您同意本公司蒐集、合法的應用您的個人識別資料(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詳參一般同意書第3條規定), 並保留您的個人識別資料於本公司系統(個人資料被儲存之期間為30日,詳參隱私權政策第2條第6項規定)。 本公司蒐集您的個人識別資料僅為了提供會員服務(蒐集目的,詳參一般同意書第2條規定)。 您可以隨時撤回您的同意,但不影響撤回前本公司已對您的個人識別資料的使用。

有關以下您的個人識別資訊權利之行使,如牴觸法規、公務機關公權力、公共利益或將造成他人的損害, 則本公司得限縮您對於您個人識別資料的權利行使。

為使用本公司的服務,您的資訊可能會被轉移至歐盟境外,並依處理目的提供給與本公司合作之各電信商或廣告商。 本公司將會採取符合法規的保密措施,以確保您個人識別資料儲存的保密性及完整性, 並將以適當的技術及組織架構防止非法處理或遺失、破壞、損壞。經由您的申請, 本公司依第12條之程序告知您合適或適當之保護措施及取得該副本或該副本可得取用之方式。

您可以隨時提供更新您的個人識別資料。考量到處理之目的,您應有權完整化其有欠缺之個人資料, 包括以提供補充說明之方式,並確保過時的以及不正確的資訊將立即被更正及刪除。

在下列情況下,除法律另有規定、公共利益外,您可以要求本公司清除所持有之您的個人資料,但如因您選擇刪除個人識別資料, 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為您提供服務,或因不知您的偏好,而無法提供與其他會員相同的服務:

(一)個人資料對於蒐集或處理目的不再需要者。

(二)本公司處理根據您同意所持有之該個人資料,您取消同意且本公司沒有其他可以作為處理該個人識別資料之理由;

(三)本公司就直接行銷目的處理個人識別資料時,您有權隨時拒絕為行銷目的所涉及其個人識別資料之處理。

(四)您認為本公司正在非法處理您的個人識別資料。

(五)依法規本公司有義務刪除個人識別資料。

於下列情事者,除儲存外,應僅限基於您之同意、或為建立、行使或防禦法律上請求、 或為保護他人或法人之權利、或基於歐盟法或會員國法律所定重要公共利益之理由外, 您應有權限制本公司之處理(限制個人資料處理之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將所選之資料移至另一個處理系統, 例如存檔目的,或使所選之資料無法被取得):

(一)您質疑其個人資料之正確性,而給予本公司驗證該個人資料正確性之期間;

(二)處理係違法的,且您拒絕刪除該個人資料並要求限制其使用者;

(三)本公司就其處理之目的不再需要該個人資料,但該個人資料為您建立、行使或防禦法律上請求所必須者;

(四)您已依照本公司因追求公共利益程序而拒絕該處理,在等待確認本公司是否具有優先於您權益之正當理由。

您依前條規定已限制處理者,本公司將於取消處理限制前通知您。

除經證明不可能為通知,或通知須花費過鉅之勞費者外, 本公司就您請求的任何更正或刪除個人資料或限制處理向個人資料受揭露之與本公司合作之各電信商或廣告商為通知。

除您依第5條規定請求本公司刪除個人資料之處理、利於本公司符合公共利益執行職務之處理及不影響他人之權利與自由外, 您有權以結構性的、通常使用的、機器可讀的形式獲得您之前提供給本公司的個人識別資料。 如果技術上許可,您可以要求本公司協助將您的個人識別資料傳輸給第三方。 但本公司無法對第三方收到的個人識別資料後處理的安全性承擔任何責任。

除本公司證明個人資料之處理有優先於您的權利及自由之法律依據、或為建立、行使或防禦法律上請求所為之者外, 您有權基於與其具體情況有關之理由,隨時拒絕本公司對於符合公共利益、追求正當利益之目的或行銷目的對您個人識別資料之處理。 但如因您拒絕提供個人識別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為您提供服務,或因不知您的偏好,而無法提供與其他會員相同的服務。

本公司提供執行適當保護措施以確保資料主體之權利及自由及正當利益。

本公司應向您提供您依第3條至第11條提出之請求所欲採取行動之資訊,如本公司對於您依照第3條至第10條提出請求之您身分有合理懷疑者, 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為確認該您身分所必要之額外資訊。 本公司最遲應於收到請求後1個月內為您依第3條至第11條提出之請求所欲採取行動之資訊, 考量到請求之複雜性及數量,該期限於必要時得再延長2個月;本公司於收到請求後1個月內通知資料主體該展期, 並說明遲延之原因。如本公司不同意您之要求者,該本公司應立即且最遲於收到您要求之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包含電子郵件)附具理由告知您, 並與您敘明得向監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權利及該監管機關之聯繫方式與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性。

於個人資料侵害發生時,本公司應於發現後72 小時內向監管機關通報,但個人資料侵害無造成對當事人權利及自由之風險時,不在此限。 有未於72小時內向監管機關通報之情形,通報應附遲延之理由。通報至少應分階段提供下列資訊,不得有進一步之無故遲延:

(一)描述個人資料侵害之本質,如有可能,應包括相關資料主體之類型及大致數量,及相關個人資料紀錄之類型及大致數量;

(二)描述個人資料侵害之可能結果;

(三)描述本公司已採取或預計採取用以處理個人資料侵害之措施,如適當,應包括降低可能不利影響之措施。

本公司於個人資料之處理時,在客觀評鑑基礎上,參考資料處理之本質、範圍、過程與目的時, 發覺有導致您的權利及自由即受侵害之虞,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外,將盡快以清楚簡易之語言描述個人資料侵害之可能結果、 採取或預計採取用以處理個人資料侵害之措施與您溝通個人資料之侵害;且與監管機關密切合作,並尊重其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之指示:

(一)本公司已執行適當之科技化與有組織之措施,且該等措施已適用於受個人資料侵害影響之個人資料, 尤其已使未獲授權接近使用之人無法識別個人資料(如加密);

(二)本公司已採取後續措施,確保對您權利及自由侵害之高風險已不會實現;

(三)涉及不符比例之努力。惟本公司有公共溝通或類似措施使您獲相同有效之通知。

(四)於避免妨礙官方或法律詢問、調查、或程序,避免妨礙預防、調查、偵查及追訴刑事犯罪或執行刑罰, 保護公共利益、保護國家安全或保護他人之權利及自由無法由延遲或限制對相關當事人之溝通而達成。

於您請求本公司於蒐集您個人資料時應提供之資訊、請求第3條至第11條之權利行使及第14條任何溝通及採取之任何行動之通知時, 本公司應無償提供之副本一份。如您之請求明顯無理由或過度者,尤其是基於該等請求過於重複者, 本公司得考量所要求提供之資訊或溝通或採取行動之行政成本,收取適當費用;或拒絕該請求。

參、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定期瀏覽本公司網站關於本同意書的公告。當您於本同意書為修改或變更後, 繼續使用本公司網站與其所附屬之網站服務,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修改或變更後之內容。 如果您不同意本同意書,請您立即停止使用本公司網站與其所附屬之網站服務。

肆、您如果對於本公司就您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有任何意見或疑問,可以和本公司客服中心聯絡。